我要投放广告
  • 9
    回复
  • 1658
    阅读
  •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2-04-16 10:08
    湛江首例KTV侵权案 2首歌赔4000元

    《远方》和《半糖主义》是台湾女子组合SHE的知名歌曲,因此在KTV这样的娱乐场所,这两首歌的点播率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初,喜爱SHE组合的市民尤杰在我市一家名为天康KTV(化名)的包房里准备点播这两首歌时,却被服务员拦下了。服务员告诉尤杰,因为这两首歌涉嫌侵犯版权,该KTV已经惹上了官司,在法院判决前这两首歌不能使用。

        KTV作为娱乐场所,在自己的点播系统内收录歌曲给顾客使用也涉嫌侵权?尤杰表示不理解。昨日记者获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天康KTV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歌曲从曲库中删除,并向远在北京的版权权利人赔偿各种损失4000元。

        1 扮“消费者”秘密取证版权人盯住KTV

        远在北京的版权权利人又是怎样得知湛江天康KTV存在侵权行为的呢?这缘于一次准备充分的暗访。

        记者采访审理该案的法官后得知,2009年5月2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受理了一件来自该案原告的公证申请。其后,在公证员张某与王某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何某操、叶某明,专门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天康KTV进行了暗访,他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的516包房内进行消费。

        公证员张某首先检查了原告提供的用于取证的录像机和光盘,经检查,录像机和光盘均为空白。当天晚上9时57分至10时52分及10时54分至11时21分,叶某明先后分两次对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并点播了包括《远方》、《半糖主义》等在内的21首歌曲,并由何某操利用录像机对这21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由公证员张某当场将录像机收存。消费结束后,还取得了天康KTV出具的发票。

     2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次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super star》是由台湾某著名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出版并发行的音乐专辑,其中收录了《远方》、《半糖主义》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天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化名)经过该公司授权(简称天同公司),取得了上述《远方》、《半糖主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内地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天同公司认为,被告天康KTV未经台湾方面或原告许可,就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涉案的2首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湛江日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各项损失。

        对于原告天同公司的说法,被告天康KTV认为自己没有原告认为的侵权行为,并表示这些歌曲除了当天原告在取证消费时点播过该音乐电视作品外,平时该音乐电视作品只是被收录在点播系统中,并没有使用,不构成侵权。

        3 收录2首歌赔了4000元

        原告采用暗访方式进行取证合法吗?对于记者的疑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尽管原告天同公司委托的公证部门来湛江秘密取证时,是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偷偷到被告天康KTV的包厢消费,对涉案的曲目进行拍摄保留,其整个取证过程存在“欺骗性,违背了以公证、合法等为前提的业务准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侵权案件,受侵权一方到侵权人处取证时,并不需要告知对方,所以这种取证方式不会影响到公证书的效力。

        “只要收录了,不管用途如何,被告就已经侵权了。”该案法官告诉记者,原告天同公司已经通过台湾方面的授权,并取得了在中国内地许可卡拉OK经营者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复制、放映以及收取相应报酬等权利。因此,被告天康KTV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显然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开庭和合议环节,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分别判决被告天康KTV败诉。法院认为,被告天康KTV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同时,由于原告未能就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进行充分的举证,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侵权作品类型及数量、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故判罚被告天康KTV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远方》、《半糖主义》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北京天同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和为制止侵权的律师费支出3000元,两项合计4000元。

     4 透视:湛江众多KTV仍在“躲猫猫”

        开发区一家KTV娱乐场所的前台人员就文中的案例回应记者时表示,虽然知道未经授权就在点播系统中收录歌曲是侵权行为,但如果都向版权方交纳费用,一个点播系统里有成千上万的歌,KTV的成本在无形中就增加了相当一部分,这部分最后还是会落在消费者身上。“不侵权只有涨价,涨了又怕影响业务!”

        记者昨日电话联系到该案原告天同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认为,“躲猫猫”、“打太极”是一些侵权KTV常用的应对手段。目前在一些省会和一线大城市,这方面的版权维护已经比较正规,但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娱乐场所的商家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联系版权方或进行洽谈的很少。

        “就湛江而言,侵权播放音乐牟利的KTV不只这一个案。在湛江仍有众多的KTV在‘躲猫猫’,打官司实在是迫于无奈,我们曾和那些侵权的KTV事先进行了很多次沟通,希望对方能尊重版权,但没有效果。”这位相关负责人还说,除了自己尝试跟侵权方沟通外,他们事先还曾委托相关部门与侵权方谈判,但侵权的商家总是回避。至于湛江涉嫌侵权KTV的具体数量,他则不愿多讲。

        对于恶意侵权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很无奈:“其实那些KTV的老总已经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他们普遍都有一种心态:版权费能不交就不交,能少交就少交,能缓交就缓交。反正能拖一天是一天。”

        记者了解到,过去两年里,我国曾专门出台过相关条例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治理,但由于取证难等种种原因,给维权工作带来了障碍,也导致版权侵权现象屡禁不绝。

        相关链接

        KTV未经许可使用歌曲最高要赔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喜获0朵鲜花

    惨遭0个鸡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开心网 人人网
    相关主题:

    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
    发表于:2012-04-16 10:24
    两首歌才值4000块呀?!

    乐在网络,途我自在。
    发表于:2012-04-16 10:36

    不关我的事   我只唱歌


    有生之年,惟愿能做个明媚的女子,心简如素,笑靥如花。
    发表于:2012-04-16 11:40
    『引用板凳』语笑嫣然 2012-04-16 10:36:

    不关我的事   我只唱歌



    http://www.mnol.net
    发表于:2012-04-16 14:46
    如果首首歌都要收版权费的话,大多数KTV都要关门了。。。

    不负我心,不负我生。
    发表于:2012-04-16 14:54
    路过看看。。
    发表于:2012-04-16 15:38
    这算不算是钓鱼执法?
    发表于:2012-04-16 16:26
    很多KTV都有这些歌啊,都没人管....
    发表于:2012-04-17 08:53
    完全不关我的事。歌照唱

    如果爱,请别用眼泪感动爱情
    发表于:2012-04-17 09:18
    路费钱和出差钱都不知这个数了吧???
      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