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买水果、买肉丸、买鱼、买蔬菜……你收过商家送的塑料袋吗?接下来请别拿,否则对方可能因给你“送礼”而获得一张万元罚单。前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根据办法,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大超市尽管已经“限塑”,但环保袋的销售并不如人意,而原关外不少小型超市和集贸市场,送塑料购物袋的现象比比皆是,对于万元罚单,不少商家甚至执法人员都觉得有点“贵”。
前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今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尽管如此,办法何时执行?怎样执行?至今仍是个谜。其实,早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限塑令”规定:全国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 .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关于“一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于2011年12月份就已经对外公布并征求意见,尽管如此,这一年多来,一些农贸市场和小型超市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的情况并未从根源上得到遏制。
虽然说,“限塑”涉及质监、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虽然国家相关文件大致确定了每个部门的分管内容,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每个部门该发挥什么作用,各部门之间该如何衔接,特别是对于违反“限塑令”的行为由谁来监督检查,并给予处罚,这些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早在去年,深圳实施大部制改革,除了物价之外,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的职能都已经整合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有利于“限塑令”的落实和协调处理。然而,大部制改革后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很好地将这一条例落地化。昨日,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大部分大型超市虽然对一些塑料袋进行有偿收费,但在深圳原关外的不少小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塑胶袋收费则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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