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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1-12-17 15:40
    发现他人忘拔卡,取款机上“捡”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吴川一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一缓二”,并处罚金2万元

     近日,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归自己使用的秦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9月6日中午12时许,受害人用信用卡在吴川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取款后忘记将卡取出便离开。

    秦某前去取款时,发现该卡仍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即用该卡先后7次从ATM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钞13000元,然后持该卡逃匿。案发后,秦某把13000元退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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