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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1-11-08 15:36
    解读女中学生援交卖淫案



    近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对警方破获的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 检察官在介绍这起案子时,用了“援助交际”(简称为“援交”)这个来自日本的词汇,并表示,一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喜欢购物、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所以,不少评论都直斥这些女孩拜金、堕落。
    这些女中学生会面临怎样的命运?这背后又有着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呢?
    我国关于“援交”的法律还是空白
    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少女会被追究刑责
    尽管用了“援交”这个冠冕堂皇的名词,但是这起案件的实质还是性交易。而这20多名少女,在这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会面临的法律处罚也不同: 只是卖淫或者教唆了他人卖淫但程度较轻的未成年少女,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这其中有两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依照法条,她们应该免于处罚。而14-16周岁的少女和16-18周岁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都应该免于行政拘留。
    那几位组织甚至强迫他人卖淫的少女,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她还不满16周岁,但是应该酌情从轻量刑。
    跟未满14岁的少女发生了性行为的,应该被提起公诉 在此案件中,与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出于自愿,依然构成嫖宿幼女罪,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与14-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的男性,按照相关法律,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的法律对“援交”其实一片空白,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不管是日本、香港,还是台湾地区都对“援交”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其中又以台湾地区最为严苛,全面打击“援交”,保护未成年人。而从立法上看,也不止是追究刑责这么简单,还包括一系列的救济措施,甚至还会惩戒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让他们接受相关教育。 台湾相关的立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8月11 日,被称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主要是针对“雏妓”现象制定的,为被迫卖淫的儿童少年提供预防、救援和安置的福利性服务。其中包含网络管理条例,禁止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在网上散播交友信息,否则将被拘留,警方视具体情形给与惩罚。而卖淫的儿童青少年不会被追究刑责,但是必须要接受两年的特殊教育,“买春者”跟16-18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也会被追究刑责,会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于2008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订,增加了岛内中小学每学年应办理少年儿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课程。另外,条例规定,“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性交易之虞者,当地主管单位得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的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增加了对媒体、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制,只要违反都会处以数目巨大的罚金。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在青少年的性交易(还不止“援交”)这个问题上显得还是太过仁慈并且也太不全面。当然,不管是香港还是台湾,法律还会和社会公益并行,对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提供援助乃至强制性的帮助。
    对跟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人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上文已经提到,中国大陆现在的法律中,对于跟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人士其实没有刑事惩罚。但是,在少女“援交”这个问题上,这些嫖客们有非常大的责任。 所谓的“援交”,本来指的是少女为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但不一定伴有性行为。不过在现在的语境之下,基本上是指少女“自愿”和嫖客发生情色交易。虽说强迫的成分表面看起来很少,但是这些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人不需要担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大陆关于“援交”的调查和研究非常之少。其中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去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做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研究者花了2个多月的时间才说服18名从事援助交际的在校学生配合做了深度访谈,结果发现,“在社会中,将学生作为目标,有组织地进行诱导,才是(‘援交’的)根本原因。”在一篇讲述沿海某地的少女从事“援交”的深度报道中也提到,这位少女就是在公交车上被一位中年男子给看中,引诱她去参与卖淫的。那些“大老板”都愿意出高价找少女,有的甚至还有找处女的爱好,并为此一掷千金。
    道德指责之外,更应该关注事件细节

    香港一名男子将“援交”少女碎尸

    关注一:这起卖淫案件存不存在集团操纵的现象

    一份数据称,现时在香港,不少“援交”少女都是在网上聊天室被招揽入局。不过当中有四分一是由不法集团在背后操控。

    前文提到的访谈报告也指出存在很多的“援交”中介,譬如这些研究人员就是通过一位中介联系到受访少女的,而他大概有1000位少女的资料。当然,中介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援交”就有集团化现象,只是到底有没有不法集团在操纵这些少女,或者存不存在另一些被不法集团控制乃至虐待的“援交”少女呢?值得关注。

    关注二:这些少女的心理状态、身体状况如何,交易过程中有无受到虐待

    不少的评论都认为这些少女爱慕虚荣、灵魂堕落。但是,泛道德化的指责很空洞,这次事件的许多细节还需要了解,最重要的是,这些未成年少女的身心状态如何。

    在港台地区的不少案例中,“援交”少女尽管最初自愿,但是过后往往被迫做一些事情,乃至被暴力对待。比如,有的少女到了交易地点后后悔了,并不想发生性关系,但是被逼迫了;一位台湾高中少女为了买手机而去“援交”,结果惨遭5名色狼轮奸;一位香港少女在进行性交易时被服食了合成毒品的成年男人掐死并惨遭碎尸。就算不会遭遇极端的惨剧,很多“援交”少女都遭遇过一些暴力、性虐待等情况。还有一些研究发现,很多“援交”少女都有罹患抑郁症的情况。

    所以,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就算把这些少女送到少管所也不能解决根本,她们的身体有没有受到伤害,甚至有没有因为“援交”而得病?她们的心理状态怎么样,有没有人有心理疾病?她们有没有被逼迫或者暴力对待?假如有被暴力对待的现象,应该对那些“买春”的人追责,这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也是可行的。

    不必把这些少女标签化,爱慕虚荣的表象下还有许多细节待考

    办案检察官提到,这些少女们对于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其中一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喜欢购物、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

    上面这一段话被广为引用,不少人认为这些少女受到了外来腐朽文化的侵蚀,参加援助交际就是毫无羞耻感、道德败坏。这样的理解也比较偏颇。去年,香港的几个公益组织和学者们一起出了一本叫做《就是援交——援交男女故事及社会分析》的著作,通过一个个详实的个案讲述了七位不同的援交男女的故事,不少书评人都指出这本书跳出了刻板的援交印象,“展现的不是青年贪求物欲、迷失自我,而是身处不确定、没出路的年代的青年,寻求出路,跌跌碰碰,却又再撑起来。”且不论这些评论是否正确,这起码是很有价值的尝试,假如没有了解又充满偏见,又如何去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呢。

    而在《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采访的18名少女中,有10名少女都是因为家境不好,其中有两人还是因为家人生病需要偿还债务,在第一次做“援交”之后,这些女孩全部都有负面情绪,包括悔恨和自责。之后,她们的心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我评价降低了,她们全部都认为“援交”是不好的事情,其中11人认为这不光彩。所以,不必把这些少女标签化,草率认为她们没有羞耻感。她们到底是不是和许多分析里所说的日本援交少女一样把自己物化当作“可以卖的”商品还不一定。 遗憾的是,从2005年沈阳的一家报纸第一次报道“援交”案例开始,中国大陆的相关研究到今天也凤毛麟角。“援交”现象到底有多普遍也很难说。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2009年曾经对6023名5-24岁的青少年做了调查,结果发现有12.7%的有过性行为,而这些人中又有4.3%的有过商业性行为,这个数字是为数不多能做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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