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大漠天空发布时间:2013-04-12阅读[4664]回复[3]字体大小:
    两个女人,一个男人,一套房子。
  这个阵势,就是要出事的模样。哪怕他们都已经不年轻——大伯与大妈都六十来岁的年纪,结婚三十多年,儿子都三十岁了。
  另一个女人,年纪稍微轻一点,五十出头,是大伯的远房表妹,在大伯生命的最后8年,她跟大伯住在一起。
  去年2月,大伯因癌症去世,留下一份遗嘱,说房子属于他的一半产权他要留给她。这个“她”不是老婆。
 
 
  大伯遗嘱把房产留给“她”
  大伯家住杭州闸弄口新村,说说结婚三十多年,后来夫妻感情不大好。
  大伯有个远房表妹,老早离婚了从湖北来杭投靠姨娘(即大伯的母亲),一来二往,大伯跟表妹倒很谈得来。
  时间一长,他们就住到一起去了。
  而他老婆三天两头吵上门去,越吵大伯越厌烦她。
  2011年底,大伯查出癌症晚期,他立下一份遗嘱:要把闸弄口的那套房产中他所拥有的一半产权遗赠给表妹。
  2012年2月,大伯去世。3月底,表妹拿着遗嘱找到大妈,你们应该把一半房产给我。大妈跳了起来“你还要不要脸”。
  表妹起诉到江干区法院。
 
 
  法院认定遗赠有效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后是这样认为的。
  闸弄口新村的房屋是属于大伯大妈共同共有的。大伯去世后,那么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就属于大伯的遗产。大伯有权立遗嘱来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谁。
  而且事实证明,当初大伯想得还是很清楚的,在立遗嘱的时候,大伯还叫了两个律师专门起草,另外又叫了两位证人。遗嘱里说,大伯会将房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给表妹,而表妹要一直照顾到他去世。
 
  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份很规范的遗赠协议。
  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所以,表妹可以得到一半房产。
  判决后,表妹拿着判决书去要求大妈:这下你总可以在房产证上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吧。
  大妈依旧不肯。
  表妹又找到法院,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表妹出45万元的折价款给大妈,然后大妈将房产整个过户给表妹(房子51平方米,市场价90万元)。而大妈也另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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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复:
大漠天空 发表于:2013-04-12 15:53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判决
  从表面看,似乎这个案子相当简单,用到的就是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其实,这类案子最初暴露在大众面前时,曾经引起很大的争议。

  有一个著名的“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说的就是一模一样的一件事。
  那个案子发生在2000年的四川泸州。一位退休教师与配偶感情不好,而选择与另外一个女人同居。那位退休教师后来生病,立下遗嘱将房产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留给情妇。
  这是不是跟今天杭州这对大伯大妈的情况一模一样啊?
 
  但是,当时是2000年,又是在四川,民风相对保守。此案引起了巨大争议。连法院内部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继承法来,遗嘱是个人权利,不带任何前提条件,所以有效;另一种意见,如果把房子判给情妇,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认为无效。
  甚至在法院审判时,有当地百姓打着横幅上书“坚决制止包二奶的不正之风”,法官“鸭梨山大”啊。最后判决,遗嘱无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说,这个判决是不对的。其实,民法基本原则只是在具体规定缺乏的情况下,用以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在这个案子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就应该按照明确规定来。
  而这个原则在一定程序上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控制。
  所以,在此后的大多数此类案件中,遗嘱的有效性都是得到法院认定的。
小百合 发表于:2013-04-12 15:54
这个战争中,个人觉得小三表妹的确该得到遗产。最后照顾大伯的,陪伴他的,不正是这个表妹么?妻子该尽的责任去哪里了?现实生活中,婚姻得双方共同维护,这样才不会被小三插一脚。
小百合 发表于:2013-04-12 15:55
一模一样的两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效果,天朝的法律就是个摆设,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还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