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强制猥亵妇女犯罪有三成左右是在抢劫过程中发生,另有三到四成是熟人作案;工厂宿舍、工业区、偏僻路段、出租房为案件高发区域;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夜间,受害女性都为独处……”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二、第三人民法院昨天同时发布妇女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发生在第二法院辖区的东莞西南部发达片区的强制猥亵妇女案,数量比第三法院辖区的山区片高。作案特点也有多不同。但第三法院辖区妇女因孕期、哺乳期权益受侵害发起的民事诉讼案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 A 出租屋盗窃起“色心”猥亵女租客 2013年9月18日深夜,黄小姐在清溪镇租住处熟睡觉时,男子巫某来到出租屋外,从窗户处伸手到屋内将门打开进屋盗窃。过程中黄小姐被惊醒,躺在床上大声呼叫,巫某随即用手掐住黄小姐脖子、捂住其嘴巴,企图将其掐晕后继续盗窃。 黄小姐被掐后担心失去性命,不敢反抗假装昏迷。巫某见状起了色心,就用手去摸黄小姐的乳房,对其进行猥亵。黄小姐立刻大声呼叫并极力反抗,巫某这下才惊慌逃离现场。巫某被抓后,最终被市第三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B 抢劫女孩不成殴打并强制猥亵 2013年4月22日零时,时年21岁的广西男子黄某来到长安乌沙,见年轻女子阿云(化名)独自行走,便上前抢其挎包。阿云奋起反抗,黄某开始殴打阿云,过程中阿云乘机将挎包扔进附近一工厂。黄某见抢劫不成,一边殴打阿云一边对其进行猥亵。黄某被抓后最终被第二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C 追求女孩被拒强吻猥亵获刑一年 来自河南的85后男青年王某是长安镇某电子厂员工,欲追求同厂同事小红(化名),但小红一直没答应。2013年1月21日14时30分许,小红在工厂宿舍房间休息时,王某来到该宿舍,强行亲吻小红并有肢体亲近动作,小红极力挣脱并喊救命。王某逃离后小红报警。当天王某就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三成猥亵妇女案伴随抢劫 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塘厦、常平、桥头、横沥等10镇,多为山区片,各镇经济水平高低不等)公布数据显示,2009年至今五年内,该院辖区共审理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26宗;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虎门、长安等六镇,多为经济较发达镇区)这一数据为32宗,高于第三法院。多因第二法院辖区工厂、出租屋、人口数量高于第三法院辖区。 第二法院数据显示,辖区强制猥亵妇女案逐年增加,其中2009年3宗,2010年5宗,2011年6宗,2013年8宗,2013年10宗。审结案件中,罪犯判决刑期最高为十一年半有期徒刑,最低为九个月有期徒刑。 两基层法院分析强制猥亵妇女案例发现,近3成上述案件伴有抢劫等其他犯罪。其中第三法院的26宗案件中有7宗伴随抢劫;而第二法院的32宗案件中伴随抢劫的有10宗。 近三成为追求者犯罪 第三法院数据显示,26宗上述犯罪中,逾三成为受害人熟人犯罪,其中受害人追求者犯罪的比例就有近三成。此类案件的罪犯常通过约受害女性吃夜宵、开房上网等方式,寻求与受害人单独相处的机会,再借机示爱,示爱不成就强制猥亵;还有部分是因追求被拒后产生报复心理,通过尾随、强行入屋进而猥亵。 第二法院的32宗案件中,有13宗为熟人作案,超过四成。其中6宗案件发生在工厂,双方为同事;2宗案件为熟人晚上吃喝玩乐情绪高涨时发生;3宗为男方因追求女方被拒引发。 此外,两个法院分别有一宗男方用迷药迷晕女方,待对方失去意识后进行猥亵、甚至拍裸照勒索的案例。 多发生于工业区出租房或宿舍 两法院分析此类案件作案特点发现,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偏僻路段、工厂宿舍、工业区、出租房等地。如第二法院有两宗案件是受害妇女深夜裸睡且没有关好门窗,使隔壁租户有机可乘进屋猥亵;第三法院有三宗案例为男子强行进入出租房猥亵女租客。此外,第二法院还有一宗案件为医生利用女病人的信任,在看病期间猥亵女病人。 根据两法院数十宗同类案例,法院分析发现强制猥亵妇女案作案时间基本都发生在深夜,且受害女性都是独处时被侵害。有案例显示,女性在受侵害时,反抗越激烈,受强制猥亵的时间或程度就越(短)轻。 法院释疑 强抱强拍都属于“强制猥亵” 市第三法院法官认为,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很多人认为强制猥亵只是“性骚扰”,其实存在认知误区。“强吻、强抱、强摸、强拍裸照、视频等行为,都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这一点需要多加宣传。还要鼓励妇女一旦受到侵犯,要积极举报不要纵容犯罪。” 该法官还建议,妇女在遇到强制猥亵时要勇敢抵抗,“大多数强制猥亵案件,受害人越是勇敢抵抗,其受伤害程度就轻。” 名词解释 罪名及量刑:所谓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吮、搂抱、手淫等等)。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链接 侵害妇女生育哺乳权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然而,东莞第三院在审理近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妇女在孕期、哺乳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第三法院举例称,2012年,塘厦一工厂吕小姐初为人母,孩子半岁后工厂不批准其上班时间外出给孩子喂奶。双方大闹,最终工厂将吕小姐解雇。吕小姐状告工厂,最终获赔39468.39元。 除“哺乳权”之争的案例外,凤岗还发生一高龄产妇请假保胎遭解雇的生育权侵权案例。2013年1月10日,凤岗一电脑公司吕女士因高龄(34岁)怀孕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期满后,吕女士需要保胎,提供了医院证明要求延长假期,结果被公司拒绝,最终公司以吕女士旷工三天将其解雇。 双方闹上法院,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依法保障吕女士的劳动权益,单方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最终判公司赔偿吕女女士47838元。 法官称,东莞有数以百万计的大量女工群体,她们的维权自觉性在不断增强。但依然有很多女性忽视或不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特殊权益”,这也需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此外,少数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存在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法官提醒] 市第二法院法官称,“建议女性穿衣不要过于暴露;社交活动中对男性的挑逗应态度鲜明地拒绝;单身女性晚上外出要多加小心,夜里在出租屋睡觉前关好门窗。” 该法官还特别提醒,女性尽量不要跟不熟悉的新男性朋友到偏僻地方约会,特别是通过微信、Q Q认识的不知根知底的男网友。 作案特点 多发生于偏僻路 段 、工 厂宿舍、工业区、出租房等地。 判决量刑 第二法院审结案件中,罪犯判决刑期最高为十一年半有期徒刑,最低为九个月有期徒刑。 作案方式 此类案件的罪犯常通过约受害女性吃夜宵、开房上网等方式,寻求与受害人单独相处的机会。 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基本都发生在深夜,且受害女性都是独处时被侵害。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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