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除了以上伪造事实,其提供的病历多处按照其需要添加、伪造、涂改、隐匿、缺失,而且同一事实前后矛盾,这样一分错漏百出的病历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鉴定的。
产妇的产前检查正常,胎盘、脐带等均无异常,亦无证据表明其孕期有对胎儿的危害因素,患儿目前的脑瘫等多处损害,与医方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过错造成的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胞胎一胎死亡和一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不是在产前发生,而是在产程中发生,由于中国海洋石油医院医务人员在孕妇待产分娩中,违反了产科诊疗的基本常规,未认真仔细观察产程, 没有尽早发现胎儿急性宫内窘迫,及时处理;具有剖腹产指征,没有及时剖腹产,新生儿重度窒息,医方未能有效复苏,尤其未能及时气管插管,未能及时儿科医生抢救等,而且事故发生后恶意伪造病历,具有重大过失,医方应当承担双胞胎一胎死亡和一胎重度脑瘫侵害的全部责任。
然而一起明显的医疗事故却被人为的复杂化。。。。。
医难受害者被法律“强奸
伤心欲绝的双胞胎母亲,经历了丧子之痛,以为铁证如山,法律会给她一个说法,给她带来的却是更大的伤痛,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双活胎进了法院,去了医学会,一胎竟被入院前死亡,这社会是怎么一个“黑”字了得?
吴文艺法官知法违法,私自拆封医患双方封存病历。医方提供的病历多处按照其需要添加,伪造,涂改,隐匿,而且同一事实前后矛盾,吴文艺法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没有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就送去医学会鉴定,以假证假,导致市、省两级医学会作出不客观不公正的鉴定。原告起诉时,依法依理向吴法官提出患儿后续的司法鉴定,吴法官没有作何的解释,驳回原告的合理申请,不予采纳,严重剥夺了原告申请鉴定的权力。
2011年6月14日,本由医院保管的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交由吴文艺法官保管,其间吴法官三次组织医患双方对封存的病历质证,但都因各种理由没有开封质证。
2011年8月16日,病历无故开封,起诉状提到没有的病历都有了,而且同样的张数,里面竟多了一张空白的体温单,严金凤对无故开封的存在质疑。吴文艺解释说是为了核对医方提供的证据才开封的。但在和李院长和林院长谈话中又表示,是在复印封面时复印机压开的口。
为何病历要给法官保管?
为何第一次庭审双方在场不对病历质证?
为何其间三次组织质证都没有开封,而是在8月16日,病历无故开封后,法院才叫医院编写页码,页码和启封前不一致,这些本在第一次庭审就该完成的工作为何要到开封后病历有添加伪造之后才做???
此后,吴文艺以医学会专家会对病历进行质证为由,不经双方在庭上对病历进行质证,就将有诸多疑点的病历材料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在鉴定之前以及庭审过程中,严金凤一直对病历的客观记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且提供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但吴文艺法官视而不见,坚决不对病历内容进行质证。
严金凤没有高危因素--医院伪造其有,双活胎伪造一胎入院前已死亡,伪造死婴脱皮暗黑,新生儿重度窒息伪造其正常,吴文艺未经双方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质证,就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本错漏百出的病历就这样顺理成章作为证据鉴定了。
作为法官吴文艺不可能不知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的规定,封存的病历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启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及中华医学会医鉴办《关于做好组织医鉴工作的建议(一)》第3条第1款“对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有真伪争议的委托申请,医学会可要求委托部门对材料先予质证并书面确认其真实性后再受理。医鉴办和专家鉴定组不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委托人或申请人的甄别过程不计入鉴定期限”之规定。
吴文艺法官,完全不顾事实,忽视被告对原告的整个医疗行为中所存在的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忽视该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严重的不可逆转的伤害。毫无理由驳回原告后续的合理申请,吴文艺法官为原告设置的重重障碍究竟为何?????
在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中明确医院完全违反诊疗常规,而且证明其过失导致损害,正是由于医方伪造了严金凤的高危情况,把一胎死亡一胎重度脑瘫的主要责任,以一种莫须有的方式强加在受害者身上。鉴定结论的理由是严金凤存在高危情况导致患儿贫血休克,然而整本病历并没有诊断新生儿休克贫血,严金凤孕期并没有贫血,证明其是否贫血的重要证据,待产血常规报告却不见了。严金凤整个产程做了三次血常规,但是只有一张产后第二天的报告。患儿的病历中也没有贫血的诊断,病历是客观记录病情变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专家不能在缺乏被告提供的明确证据链的情况下,选择性的选择对被告有利而否定对原告有利的记录,否定产前的双活胎,在医方未能提供死婴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也不能提供死婴的照片的情况下认定死婴与医院的诊疗关系无关,专家连基本的医学常理、医学规范和诊疗常规而不顾,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事实依据,缺乏科学依据。
在诉讼过程原告均有结合病历明确提出异议,但吴文艺法官不做审查,对原告申请的中华医学会鉴定不予同意委托,对患方合理申请后续鉴定,毫无理由驳回,原告被迫保留后续诉权.吴文艺直接全部采信在病历严重伪造的基础上作出的市、省两个鉴定结论并完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决,将审判权完全交给了医学会,完全“以鉴代审”“以鉴代判”典形的“ 医疗专家 ”判案的结果。
在本案中,医院伪造病历导致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病历如果不是真实的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法官吴文艺知法违法,藐视法律,对医患纠纷唯一的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是非不分,不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程序依法办案,制造错假冤案,执意让医患冲突加大。
患儿从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医疗事故中受到损害治疗到现在,仍然不能翻身,不会抬头,智力低下,不会说话,精神发育迟缓(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期需要康复治疗,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对其父母和家人精神上的打击是是无法描述的,也是别人无法想象的。为了给孩子治病,山穷水尽负债累累。黑心中国海洋石油南海本部医院三年来对患儿毫无过问,甚至一句道歉都没有,丧尽天良!!!!!
欢迎各大媒体记者前来调查报导,让恶意伪造病历行为不再肆无忌惮,让无良法官得到严惩,让受害者家庭重见天日!为重度脑瘫儿讨一个说法!联系电话:13590079540
如果法律失去了公正的天秤,铁证如山通过合法的途径都得不到一个说法,受害者被逼得走投无路,才会上演了一起起血腥事件,如果不是绝望了,又有谁会做出鱼死网破的决绝??那些玩忽职守的医生,还有那些保护个别“医院”的势力,何以把我们人类污蔑侮辱到这地步?!!古有包季厚,今有李梦南、王宝洺,但并不是最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