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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 [2013-12-25]湛江中院建立重点监察名单制度
    法制网讯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李蓝珊 为提高案件质量,改进司法作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重点监察对象名单制度的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通过建立覆盖全员的严密监控体系,督促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彻底摒弃“吃、拿、卡、要”的司法不廉行为和“冷、硬、横、推”的作风不正思想。   该办法设置了五条作风整改办法: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将问题案件的责任人列入问题案件重点监察名单;通过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审查,将一年内发改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的责任人列入发改案件重点监察名单;通过对信访案件的数据统计,一年内被当事人举报、投诉达到一定次数的工作人员,将被列入举报投诉重点监察名单;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平台,在案件办结后向当事人发送手机回访短信收集满意度评价数据,将回访满意度全年排名靠后的办案人员列入短信回访重点监察名单;在窗口岗位以及审判场所设置测评器,诉讼事务或庭审结束后,由当事人通过测评器对窗口作风或庭审过程作出满意度评价,将全年评价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列入满意度测评重点监察名单。   为保证办法科学、合理、有效运作,办法还规定,严格严谨审查责任人名单、重点监察名单,排除无理、错误、诬告的投诉等干扰因素,对于问题案件和发改案件,根据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以及书记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和履职表现区分责任人;根据案件存在问题的数量、性质以及严重程度,确定列入重点监察名单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责任人界定标准,例如对于满意度测评器数据反映满意度问题,如果是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为责任人;如果是不以开庭形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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