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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1-09-14 09:22
    霞山一超市销售过期商品 超市人员被罚

    日前,霞山南站工商所接到一封举报信,称霞山一间超市出售某品牌过期海鲜脆虾条。

    接到举报后,霞山南站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查。在检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于是带回该超市食品管理人员协助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7月12日入货销售广州某公司生产的海鲜脆虾条,共进10袋,其中3袋虾条外包装有效日期标示显示已属过期食品。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进行地毯式清查,暂没发现有其它食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同时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霞山南站工商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进行销毁,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要加强商场食品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把好超市食品质量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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