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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1-09-09 09:18
    霞山一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查处
    近日,霞山南站工商所接到一份举报信,说霞山一间超市出售某品牌过期海鲜脆虾条。

      接到举报后,霞山南站工商所马东耀所长立即带领两名工商执法人员到举报信所说某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在检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于是带回该超市食品管理人员协助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7月12日入货销售广州某公司生产的海鲜脆虾条,共进10袋,其中3袋虾条外包装有效日期标示显示已属过期食品。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进行地毯式清查,暂没发现有其它食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现象。根据以上调查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同时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考虑,霞山南站工商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进行销毁以及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要加强商场食品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把好超市食品质量关,杜绝该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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