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预防及其挑战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诸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措施,需在现实语境中讨论其可能的实践效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目前既有基于人情、关系和金钱的腐败性干预,也有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治理性干预。“党管政法”的组织构架和法院的“合一制”组织模式,为干预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势是导致治理性干预的关键因素。相关制度措施在实践中可能遭遇复杂挑战。因监督困难、社会生态未变、职业伦理不高等原因,司法人员可能仍难拒斥腐败性干预,而禁止治理性干预将遭遇党政与司法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官素养等多重压力。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政治性决断,进一步的实施需要细致的研究分析。(上交大司法干部培训)
【关键词】干预司法治理性干预司法权目前,领导干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学者和社会对此多有批评。“行政化”干预造成了法院成为党政系统的一个部门,司法权不能依法独立运行;法院内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无人担责”,这违背司法的客观规律;层层审批延缓了审判周期,降低了司法效率;行政化运作方式为法院内外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制造了机会,滋生了司法腐败。过去体制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因此需要尽快从制度上加以应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全面规划,并从六大方面具体展开,“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相关制度措施是其中的一个“亮点”。然而,制度规划与社会现实总是很容易存在距离,对制度的实践效果不能过于乐观。因此,需要客观考察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具体情形及其背后的机理,进而衡量制度预防措施可能遭遇的实践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完善制度措施的对策。一、司法权公正行使需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制。《决定》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制度设置,分别约束司法机关外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的内部干部。(上交大司法干部培训)
第一,《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决定》指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从上述司法制度规划来看,《决定》所设定的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不仅指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党政机关的干预,还指司法人员的独立办案,不受法院、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与此相对应,《决定》中的一些表述,实际上明示或暗含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内容,这主要包括对机构职能、工作原则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对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决定》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第二,对领导干部工作原则的要求。《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上交大司法干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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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预防及其挑战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诸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措施,需在现实语境中讨论其可能的实践效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目前既有基于人情、关系和金钱的腐败性干预,也有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治理性干预。“党管政法”的组织构架和法院的“合一制”组织模式,为干预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势是导致治理性干预的关键因素。相关制度措施在实践中可能遭遇复杂挑战。因监督困难、社会生态未变、职业伦理不高等原因,司法人员可能仍难拒斥腐败性干预,而禁止治理性干预将遭遇党政与司法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官素养等多重压力。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政治性决断,进一步的实施需要细致的研究分析。(上交大司法干部培训)
【关键词】干预司法治理性干预司法权目前,领导干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学者和社会对此多有批评。“行政化”干预造成了法院成为党政系统的一个部门,司法权不能依法独立运行;法院内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无人担责”,这违背司法的客观规律;层层审批延缓了审判周期,降低了司法效率;行政化运作方式为法院内外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制造了机会,滋生了司法腐败。过去体制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因此需要尽快从制度上加以应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全面规划,并从六大方面具体展开,“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相关制度措施是其中的一个“亮点”。然而,制度规划与社会现实总是很容易存在距离,对制度的实践效果不能过于乐观。因此,需要客观考察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具体情形及其背后的机理,进而衡量制度预防措施可能遭遇的实践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完善制度措施的对策。一、司法权公正行使需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制。《决定》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制度设置,分别约束司法机关外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的内部干部。(上交大司法干部培训)
第一,《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决定》指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从上述司法制度规划来看,《决定》所设定的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不仅指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党政机关的干预,还指司法人员的独立办案,不受法院、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与此相对应,《决定》中的一些表述,实际上明示或暗含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内容,这主要包括对机构职能、工作原则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对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决定》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第二,对领导干部工作原则的要求。《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上交大司法干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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