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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2-03-05 15:07
    4月起房屋出租30天内要备案 违者最高罚万元

    昨日,本报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今年4月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缴交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代收。

    据了解,市政府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改变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落后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物价、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不办理登记备案,或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30日内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违法建筑等不得出租的房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房屋租赁:

    1、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

    2、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3、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4、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5、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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