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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控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公园绿地岂容蚕食?》的系列报道引起读者关注。广大市民都非常关心:如何防止类似现象发生?是否有“规”可依?如何做到制度化管理?

     

    3月11日,记者从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了解到,在本月起施行的《湛江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不得以合作、合资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要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严控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据悉,《湛江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保护范围,由市规划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与公园的距离应当满足相关规范,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气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尽可能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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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03-15 11:55

    损害公园者应依法依规接受处罚

    根据《湛江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六章,损害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及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滥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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