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石角“2·10”交通事故
2011年2月10日14时10分,廉江市石角镇西桥桥面路段发生一起共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0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月11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廉江市石角西桥路段“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2011年2月10日14时10分,潘金武驾驶的湘G11350(经检测制动性能不合格)重型普通货车行驶时(核载重量17吨,事故发生时实载40吨),与李日隆驾驶的粤SU372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距,发生追尾相撞。相撞后,湘G11350重型普通货车冲至桥面左侧偏左行驶由桥上往下冲,途中先后与5辆摩托车、5名行人、粤GV3881号小轿车和粤GU52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粤SU3726被撞后,靠右由桥上往下冲,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粤GU52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向后移动,左轮占压到1名行人;粤GV3881号小轿车被撞后往前冲,与1辆摩托车相撞。共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0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廉江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营运工作管理监督不到位,在石角镇没有设立客运站或简易站场的情况下,致使石角镇西桥桥头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违章候客揽客现象长期存在;二是廉江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路段的巡逻监管不到位,对无号牌摩托车上路治理不到位,对石角镇西桥桥头长期存在客车、出租的士、摩托车违法违规违章停放候客、揽客打击不力;三是廉江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和司乘人员安全管理缺位,对粤GU52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长期在石角镇西桥路段违法违规违章停车侯客揽客不制止,不批评纠正;四是廉江市石角镇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制度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事故发生的性质
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严重违规违章行驶引发连环伤害的恶性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8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11年1月1日16:40时,在S373线麻章区太平镇山后村路段发生了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1辆两轮摩托车与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粤G34408,车属湛江市嘉豪运输有限公司)相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0.5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安委办依法牵头组织成立了“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是周何府(死者之一)无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偏左行驶,且载人超载(实载2人,事故中死亡),与对向行驶的粤G344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造成3人死亡、两辆车部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粤G344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侯冬良安全意识浅薄,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不降低行驶速度(低速40公里/小时,实际行驶48公里/时),且车辆超载(粤G34408核定牵引质量39.99吨,实牵引总质量41.96吨,超载1.97吨)行驶。
事故性质
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无证非法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超载、违章行驶而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湛江市嘉豪运输有限公司将侯冬良辞退处理,并责令市交通运输局对湛江市嘉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湛江港(集团)股司“12·28”厂车伤害死亡事故
2010年12月28日凌晨6时50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8万元的厂车伤害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2·28”厂车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两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一分公司流机大队一队司机林公文没有严格遵守公司的《仓库内拆包重钙安全质量作业措施》的规定,在驾驶8#装载机归堆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差,仅凭主观意识,在没有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倒车时不注意观察瞭望,不鸣喇叭,不减速慢行,碰撞倒工人龙海清致其当场死亡;二是一分公司装卸五队工人龙海清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仓库内拆包作业时“工人不准站在斗机后车的方向上”的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中没有及时避让作业机械,导致被碰撞致死。
事故间接原因:二是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属地管理工作落实缺位。一分公司库场管理中心仓库员冼康子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于仓库内装载机归堆作业,没有在现场监督、指挥和管理,有关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制止。二是对现场人机混合作业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一分公司流机大队、库场管理中心、调度室、装卸队、安质部有关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于现场人机交叉作业没有落实人员指挥、监督,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起厂车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事故。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8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人受到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湛江输油站“3·18”坍塌事故
2011年3月18日晚上7时,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湛江输油站东面围墙发生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3月29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湛江输油站东面围墙“3·18”坍塌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霞山区政府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邀请3名地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直接原因:经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论证,认为“3·18”围墙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湛江输油站围墙外砖厂挖泥取土过深,破坏了该地段岩土体稳定条件而导致的滑坡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湛江输油站对于围墙安全防范措施不当。一方面是把排水管道排水沟口设在原东面围墙路基边,长期将库存雨水向原东面坍塌方向排放,加快原东面围墙地基松软;另一方面是2010年6月9日东面围墙出现了大面积坍塌后,没有及时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二是霞山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开采生产实心粘土砖行为不力,导致湛江输油站围墙外粘土砖厂长期无序挖泥取土的不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制止。
这是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致使沙坡村砖厂长期挖泥取土过深,破坏了该地段岩土体稳定条件;湛江输油站安全防范措施不当,长期将库存雨水向东面坍塌方向排放,加快原东面围墙地基松软,2010年6月9日东面围墙出现大面积坍塌后,没有及时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从而引发的滑坡责任事故。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责成霞山区政府采取措施取缔关闭宏展砖厂,同时责成茂名石化分公司港口分部、霞山区政府、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予湛江输油站、东新街道办事处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通报批评。
湛江海港二幼“5·21”坠落死亡事故
2011年5月21日17时约15份,湛江市海港第二幼儿园B栋大楼发生一起维修高处坠落致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事故。
经市政府批准,市安委办于5月31日依法成立湛江市海港第二幼儿园“5·2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直接原因:工人王从华从事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落实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从楼面坠落着地,直接造成头部着地当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施工队负责人陈林带领王从华从事高处维修施工,没有在作业场所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向王从华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岗前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致使王从华盲目冒险作业,导致坠落死亡事故发生。二是现场管理缺位。物业分公司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外来施工队陈林、王从华等人从事高处维修施工作业,不派专人检查督促,未能及时纠正王从华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坠落死亡事故发生。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从2009年6月起,湛江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九公司同意陈林挂靠该公司,承揽物业分公司房屋维修工程,但直至“5·21”事故发生前的将近二年,九公司却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对陈林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导致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发生。
湛江市海港第二幼儿园“5·2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严重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的责任事故。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1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令湛江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湛江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九公司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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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石角“2·10”交通事故
2011年2月10日14时10分,廉江市石角镇西桥桥面路段发生一起共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0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月11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廉江市石角西桥路段“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2011年2月10日14时10分,潘金武驾驶的湘G11350(经检测制动性能不合格)重型普通货车行驶时(核载重量17吨,事故发生时实载40吨),与李日隆驾驶的粤SU372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距,发生追尾相撞。相撞后,湘G11350重型普通货车冲至桥面左侧偏左行驶由桥上往下冲,途中先后与5辆摩托车、5名行人、粤GV3881号小轿车和粤GU52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粤SU3726被撞后,靠右由桥上往下冲,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粤GU52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向后移动,左轮占压到1名行人;粤GV3881号小轿车被撞后往前冲,与1辆摩托车相撞。共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0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廉江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营运工作管理监督不到位,在石角镇没有设立客运站或简易站场的情况下,致使石角镇西桥桥头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违章候客揽客现象长期存在;二是廉江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路段的巡逻监管不到位,对无号牌摩托车上路治理不到位,对石角镇西桥桥头长期存在客车、出租的士、摩托车违法违规违章停放候客、揽客打击不力;三是廉江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和司乘人员安全管理缺位,对粤GU52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长期在石角镇西桥路段违法违规违章停车侯客揽客不制止,不批评纠正;四是廉江市石角镇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制度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事故发生的性质
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严重违规违章行驶引发连环伤害的恶性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情况
麻章区太平山后村“1·1”交通事故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8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11年1月1日16:40时,在S373线麻章区太平镇山后村路段发生了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1辆两轮摩托车与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粤G34408,车属湛江市嘉豪运输有限公司)相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0.5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安委办依法牵头组织成立了“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原因
一是周何府(死者之一)无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偏左行驶,且载人超载(实载2人,事故中死亡),与对向行驶的粤G344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造成3人死亡、两辆车部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粤G344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侯冬良安全意识浅薄,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不降低行驶速度(低速40公里/小时,实际行驶48公里/时),且车辆超载(粤G34408核定牵引质量39.99吨,实牵引总质量41.96吨,超载1.97吨)行驶。
事故性质
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无证非法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超载、违章行驶而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湛江市嘉豪运输有限公司将侯冬良辞退处理,并责令市交通运输局对湛江市嘉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湛江港(集团)股司“12·28”厂车伤害死亡事故
2010年12月28日凌晨6时50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8万元的厂车伤害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2·28”厂车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两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一分公司流机大队一队司机林公文没有严格遵守公司的《仓库内拆包重钙安全质量作业措施》的规定,在驾驶8#装载机归堆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差,仅凭主观意识,在没有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倒车时不注意观察瞭望,不鸣喇叭,不减速慢行,碰撞倒工人龙海清致其当场死亡;二是一分公司装卸五队工人龙海清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仓库内拆包作业时“工人不准站在斗机后车的方向上”的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中没有及时避让作业机械,导致被碰撞致死。
事故间接原因:二是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属地管理工作落实缺位。一分公司库场管理中心仓库员冼康子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于仓库内装载机归堆作业,没有在现场监督、指挥和管理,有关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制止。二是对现场人机混合作业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一分公司流机大队、库场管理中心、调度室、装卸队、安质部有关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于现场人机交叉作业没有落实人员指挥、监督,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的性质
这起厂车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8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人受到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湛江输油站“3·18”坍塌事故
2011年3月18日晚上7时,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湛江输油站东面围墙发生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3月29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湛江输油站东面围墙“3·18”坍塌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霞山区政府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邀请3名地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经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论证,认为“3·18”围墙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湛江输油站围墙外砖厂挖泥取土过深,破坏了该地段岩土体稳定条件而导致的滑坡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湛江输油站对于围墙安全防范措施不当。一方面是把排水管道排水沟口设在原东面围墙路基边,长期将库存雨水向原东面坍塌方向排放,加快原东面围墙地基松软;另一方面是2010年6月9日东面围墙出现了大面积坍塌后,没有及时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二是霞山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开采生产实心粘土砖行为不力,导致湛江输油站围墙外粘土砖厂长期无序挖泥取土的不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制止。
事故发生的性质
这是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致使沙坡村砖厂长期挖泥取土过深,破坏了该地段岩土体稳定条件;湛江输油站安全防范措施不当,长期将库存雨水向东面坍塌方向排放,加快原东面围墙地基松软,2010年6月9日东面围墙出现大面积坍塌后,没有及时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从而引发的滑坡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责成霞山区政府采取措施取缔关闭宏展砖厂,同时责成茂名石化分公司港口分部、霞山区政府、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予湛江输油站、东新街道办事处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通报批评。
湛江海港二幼“5·21”坠落死亡事故
2011年5月21日17时约15份,湛江市海港第二幼儿园B栋大楼发生一起维修高处坠落致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事故。
经市政府批准,市安委办于5月31日依法成立湛江市海港第二幼儿园“5·2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工人王从华从事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落实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从楼面坠落着地,直接造成头部着地当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施工队负责人陈林带领王从华从事高处维修施工,没有在作业场所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向王从华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岗前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致使王从华盲目冒险作业,导致坠落死亡事故发生。二是现场管理缺位。物业分公司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外来施工队陈林、王从华等人从事高处维修施工作业,不派专人检查督促,未能及时纠正王从华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坠落死亡事故发生。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从2009年6月起,湛江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九公司同意陈林挂靠该公司,承揽物业分公司房屋维修工程,但直至“5·21”事故发生前的将近二年,九公司却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对陈林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导致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的性质
湛江市海港第二幼儿园“5·2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严重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的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1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令湛江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湛江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九公司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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