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怕瓦落地发布时间:2011-11-08阅读[1083]回复[0]字体大小:

健力宝公司当年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一奖励,带有公益性质。如果金罐造假,冠军们可以要求兑现承诺。

日前,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表态,称近期发现健力宝19年前作为奖励赠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金店鉴定后称造价就值50元。另一些获赠金罐的奥运冠军获悉信息后也表示要去检测,如果是假的,届时将向健力宝公司发起维权行动。(据11月7日《华商晨报》)

庄晓岩获赠的假金易拉罐,到底是健力宝故意赠送还是被人调了包,现在难下定论。如果这一事实得到印证,健力宝的信誉无疑将蒙上一层厚厚阴影。但冠军们是否可以向健力宝公司维权,如何维权?

从法律角度讲,健力宝公司奖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是一个赠与合同。通常而言,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通俗地说,赠与人不管承诺给受赠人什么东西,受赠人只有实际拿到手的东西才算数。所以,不能因为赠与人承诺给受赠人金易拉罐,而实际只交给受赠人50块钱的假货,受赠人就以此为由要求赠与人给金子。

不过,健力宝公司奖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恐怕不是一般性的赠与合同。当年,健力宝公司是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一奖励,这一方面当然是为企业做广告,另一方面也表明是弘扬体育事业,鼓励更多的人为国争光,这就带有公益性质。而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进行了承诺就应当履行的合同。从这个角度说,庄晓岩当然有权要求健力宝公司兑现当初的承诺。

退一步说,假设健力宝公司赠与行为不属于公益性质,那么,健力宝公司也应对因假罐而对金牌获得者造成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金易拉罐让庄晓岩付出了银行保管费等费用,健力宝公司应当承担补偿。

健力宝曾给四五届奥运冠军赠送过金罐,打“奥运冠军牌”是其当初一炮走红的重要原因,这多少也反映出当时举国上下对奥运冠军追捧的狂热。如今的假金罐事件,或许也揭示了当时的追捧中,存在着不为人知的泡沫。只有对体育的认识回归正常,才能避免这样的假金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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