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日香草发布时间:2011-05-17阅读[1704]回复[0]字体大小:

一个三岁多的孩子在患手足口病后,由于没有得到父母、诊所和医疗单位的重视和及时救治,不幸离开了人世。近日,新疆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9个多月前的案件做出了“责任三方共担”的终审判决。

2008年6月12日,家住农七师某团的夏某夫妇发现三岁的儿子丁丁发烧、咳嗽,且臀部出现斑丘疹,便带着孩子来到该团一药店。该药店的王某,给孩子开了阿奇霉素、无极膏等一些处方药物。可是回到家里,孩子又出现呕吐、手掌皮疹等症状,王某又给孩子开了头孢类药物,并注射安痛定等。次日,孩子不但高烧未退,脚掌又出了皮疹,而王某继续采用前一天的治疗方法,三日后孩子病情加重。6月15日,夏某夫妇来到某连卫生室看急诊,连队卫生员检查后给孩子注射了病毒唑等,并提醒他们第二天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当天晚上,见孩子病情继续加重,夏某夫妇急忙将孩子送到团场医院,被告知孩子可能患了手足口病,让他们带孩子自行到伊犁州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08年6月16日凌晨6时,孩子在伊犁州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手足口病,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20日,经农七师卫生局查实,王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其对孩子的诊疗系非法行医行为,并据此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不具备行医资格,其接诊行为客观上耽误了孩子的最佳就诊时间,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某连卫生室在患儿病症异常的情况下,不转诊而草率留治,对患儿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某团场医院作为农七师卫生局确定的手足口病留观定点医院,在发现患儿有疑似手足口病的情况下,不仅未采取隔离措施或及时将患儿送往上级定点医院救治,而且也未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患儿的死亡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夏某夫妇,在孩子出现病症时未足够重视,对孩子死亡的这一严重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此,该院做出三方担责的终审判决:王某和某团场医院各承担 40%的责任,各赔偿8.8万余元,患儿父母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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