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并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印发张贴到全省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所有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月25日《济南时报》)
自从央视315节目曝光双汇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以来,引起了各地食品卫生监管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陆续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肉类食品进行大检查,以及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传授识别“瘦肉精”猪肉的方法等。相关部门采取的这些措施,让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官员在应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上的积极态度,同时,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由于某些个别案例而引起不必要的惶恐不安,而且从根本上消除了公众的疑虑。
或许是意识到从源头控制“瘦肉精”猪肉的重要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才会花如此之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挨家挨户的张榜发文。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做法从很大程度上,对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养殖户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可又令公众担忧的是,这种威慑力只怕是一时的;毕竟,抵制“瘦肉精”并不是从今天才开始的,但却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为此付出诸多代价。
若要从根本上遏制“瘦肉精”猪肉的出现,就应从源头抓起,仅凭一纸文书仍旧是纸上谈兵,起不到实效。但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的这一做法是可取的,值得各地监管部门学习和效仿的。同时,笔者认为,各地在借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这一做法之时,应将此作为抵制“瘦肉精”的一项辅助措施,更多的是加大对养殖场(户)的生猪、肉牛、肉羊等肉类食品以及饲养的原料的抽检力度,查处一起,处罚一起,这样岂不更完美。
作者:孙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