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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徐闻县金叶贸易公司员工陈王玉实名举报称,3年多前,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的徐闻县烟草专卖局中层干部陈进托、梁冠中,在刑期未满的情况下,就出监回单位上班。25日,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回应称,陈王玉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陈进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梁冠中则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在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下,两人均在判刑约一年后回到单位上班,其中陈进托现在只是徐闻县烟草专卖局的临时工,每月拿500元的基本生活费。(4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好一个金蝉脱壳之计,以临时工作为幌子,让贪官能够重回单位上班,这样的话,那惩处的意义何在?而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的,不管是像过去一样在狱中服刑,还是像现在这样监外执行,采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都改变不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属于刑罚的事实。贪官在一年半之后显然并未结束刑期,并且就算在刑期满了以后,其判刑的事实仍无可改变,所以说认为贪官在判刑一年后不属于刑期未满的说法根本无法站住脚,这只是一种“迷魂阵”,妄图混淆民众的视听。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只要触犯了《刑法》,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即使被判处是监外执行的缓刑,也必须依法开除公职。在这个制度下,贪官肯定不可能在“官复原职”,只是他又换了一个形式继续存在,那就是临时工,因为临时工就不受公务员相关管理制度的约束,“临时工”成为贪官“重获”辉煌的利器,这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亵渎,是一种官官相护的体现,必须加强对此现象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否则破坏掉的会是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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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天难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