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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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名字”的协议
为什么离婚时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姑娘冯英和小伙王林,都是80后,2009年5月两人在网上聊天认识,热恋,如胶似漆,同居两个月,冯英意外怀孕,两人决定生下孩子,马上结了婚。
可好景不长,日子久了,两人发现婚前了解不够,无论是性格还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差异。2011年6月孩子刚满周岁,两人便离婚了,孩子由王林抚养。
在分开的一年时间里,两人觉得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将造成影响,商议决定复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这次复婚,冯英有了新想法:复婚前提是王林必须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冯英的名字,并要求王林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反,须赔偿冯英50万元。
冯英认为,这要求是对自己的保障。王林虽然感觉别扭,但还是同意了,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王林将冯英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双方如约办了复婚手续,婚后,冯英多次要求王林加名字,但王林一直不肯,为此,今年2月冯英起诉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分割该房产。
法庭上,王林说,离婚可以,孩子也同意归冯英抚养,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英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现在,他不同意加冯英的名字。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冯英抚养,但关于房屋还是归王林个人。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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