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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剖析 在这里,我们不妨再向大家介绍一下吴英案的始末: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很多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吴英事件令人叹息,从本质上来说这一事件仍然反映了民间金融运行的困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该不断改进“疏”与“堵”的策略。 一方面,政府应该“堵”住诈骗性的非法集资。这就要求更明确对非法集资作出法律上的界定,设计出合理的评判标准、应对机制。 可见,非法集资在当前有复杂化的趋势。要“堵”住非法集资,政府可能首先需要更慎重地考察民间融资的性质。如在吴英事件中,按照目前披露的信息,还难以简单归纳出就是出于诈骗的目的,也有人认为吴英只是向高利贷者借款。 还有,要疏通民间的间接融资渠道。今年银监会开始促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这将引发重要的金融结构变迁,并为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发展创造机构基础。实际上,中国需要大量的这类机构,来满足不同层次、规模、地域的资金供求均衡。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还需更大力度。 再就是要疏通民间直接融资渠道。民间直接融资,往往与私人自发的金融创新活动结合在一起,也是金融深化的核心动力。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已指日可待,其他如债券、产权交易市场等也应进一步开放。通过引导支持民间直接金融创新,使大量过剩的民间资金更易找到用武之地。 来源:天马人龙志愿者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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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