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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天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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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在寸土寸金的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市二中附近,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相信是无数湛江市民最奢侈的梦想。当2007年下半年一个叫陈卫军的人找到雷州市方军和林汝娇夫妇二人时,他们的美梦几近成真。为成为这片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人,方军夫妇不惜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向银行贷款借钱给陈卫军促成陈卫军、徐有忠、吴平荣之间签下土地共有相关合同,换取自己对这宗土地享有136平方米的土地权利,从而确立方军和林汝娇夫妇理所当然成为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让方军夫妇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确权的相关程序刚刚进行,不久即传出当事人欲将土地卖给盛唐房地产开发公司,尽管方军夫妇一再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土地最终还是被强行过户。

土地原为国土局原局长之子所有

据方军介绍,这块面积为16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实为湛江市国土局原局长徐宗森于1996年寄放在湛江市霞山物质总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2007年徐宗森之子徐有忠与物资总公司发生权属纠纷,便拉入吴平荣一起诉讼。之后徐有忠、吴平荣因拍卖交税和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大笔资金,便通过扩充陈卫军加入成为共有人的办法筹措资金。陈卫军没有资金履行合同,便找到方军夫妇筹措资金。陈卫军与方军夫妇签下《土地使用权股份分割合同书》,将本人份额中土地权利分割1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给方军夫妇,陈卫军与徐有忠、吴平荣之间签订的土地共有合同原件交方军夫妇管理,由方军夫妇筹措资金履行合同。双方同时商定,方军夫妇之前已借给陈卫军1.6万元,再以房产证抵押贷款2万元作为购置土地及办证过户的费用,到办证迁户时再垫资4万元。之后,陈卫军多次以办土地证为由向方军夫妇借钱。

陈卫军获得资金保障之后,便与徐有忠、吴平荣签下《土地使用权共有合同》。吴平荣后来即以他个人的名义代表共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编号原为“湛府国用[1996]字第30001号”,现更改为“湛府国用[2010]字第00364号”)。

国土局不理异议再次强行过户

方军夫妇随即开始奔波于法院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为确认自己“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人”的身份而努力,并于2010年6月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正式提出土地登记。

而吴平荣在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办下土地使用证之后,不仅迟迟没有按照与徐有忠、陈卫军三人的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共有人名下,反而频频与房地产开发商接触。徐有忠恐惧吴平荣将土地骗走,随即以盛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以180万元的价格收购吴平荣、陈卫军的股权股份,企图回购该土地。

获悉这一情况的方军夫妇大为紧张,随即频频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反对在自己相关权益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将土地再次过户。2010年8月30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还是为吴平荣和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登记。

直到2011年7月8日,方军夫妇的确权努力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不过却显得有些迟:当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林汝娇与被告陈卫军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股份分割合同书》有效,即原告林汝娇享有占这宗土地的136平方米的土地权利。

此时,距盛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土地登记已经接近1年时间。

湛江市国土局曾拒绝法院对土地查封?

方军称,为阻止土地过户,他早在2009年12月即开始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提交异议书,但交易中心窗口并没有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60条、第62条规定将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的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更为严重的是,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方军夫妇提出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违反《土地登记办法》第60条、第62条规定,于2010年8月30日为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明显属于侵权。

2010年10月23日,雷州市人民法院对该土地进行查封,但遭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抵制,其地籍科科长劳劲“抢时间突击给盛唐公司‘带病’批证”。

2011年下半年至今,拿到雷州市法院民事判决书之后的方军夫妇,多次请求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可以单方面申请登记”,申请给自己办理“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登记,但遭到地籍科科长劳劲拒绝,理由是“没有法院执行文书”。

方军认为,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依法行政,造成自己用真金白银买来的土地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现在陈卫军对自己已经避而不见,自己极可能落得血本无归的下场。

  楼主
如风 留言于:2012-04-12 21:32
若有理就继续申诉吧,讲那么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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