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情暖湛江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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