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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08]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 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阅读(1558) 回复(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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