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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08]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 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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