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开始,最高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开始生效。由于涉及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正与当下社会现状联系极为密切,解释的公布引发了各界热议。目睹网上各种言论,观点多样,各执一词。虽个人才疏学浅,但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在于舍友讨论交流一番后,也觉不吐不快,故作此文。
(1)司法解释不等同于法律本身,“新婚姻法”称呼是误导
无论是校内转载,还是网上媒体,本人不止一次看见都有犯一个基本错误:新《婚姻法》公布了,解释二字被忽略。乍看标题,会令人以为国家立新法了。司法解释与法律本身是不同的,对于不是法学专业者来说,这是一个小错误。但是有些媒体也作此误导,将其混为一谈,不得不令人叹息。也许有人要问,只不过是个名称而已,有何关系,但是其实际意义在于,司法解释与法律制度本身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孤立地看。且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法律。也就是说,该解释不仅不能违背《婚姻法》本身的规定以及原则、精神,而且要符合它们。在下文会提到为何我要纠结于名称。
(2)条文本身及其反响
新解释最重要的,也是争议最大的条文主要是: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重要的是第一款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婚后父母给子女一方买的房,离婚时只归一方,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也是很多女性认为对其不公,反对最激烈的一条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一条主要意思是说,一方婚前买房并且付了首付的,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协议不成,也只归首付方。
以上两条,很多女性不能接受的主要理由大概可以归纳为几种:
1、男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出轨了,反正离婚房子也不分。
2、女人辛辛苦苦一辈子,男人出轨了要离婚,难道就被扫地出门?只保护强者,不公平。
3、法律这么规定,离婚率会上升,不利于家庭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4、女方没付首付,共同还贷的话,分不到房子,只能有补偿,不公平。
还有其他,不一一列举。前三条理由事实上大同小异。
当然也有赞成的,理由是打击为分房而结婚的行为,鼓励女性独立等等。
(3)对于误解的澄清
首先,有些反对理由,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比如,男方出轨,女方反而扫地出门,女人辛辛苦苦养孩子到头来一场空等理由,是对条文的误读。就规定本身而言,其适用具有一定的条件,即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也就是说,如果是双方出资购买,或者虽然是父母购买,但是产权登记是两个人或者其他情况的,不适用这一条。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因为满足此种情况,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认定不动产为一方所有,并没有多大问题。此规定宣示了最高法的一个态度:反对不劳而获。(PS:此处的不劳而获,意思是之前的财产处理方式让女性因婚姻而获得了巨大利益的客观现象,并非作者认为女性都是为了不劳而获而结婚。最高院正是反对此种不合理的利益获取现象,而不是为了保护男性反对不让女性不劳而获。我也无意争论道德伦理问题。因可能产生误解,特此补充。)
也许有人会说,女性是弱者,弱者应该予以保护。这么规定,只会使原来强势的男方更加强势。
个人认为其观点有失偏颇。这并不是说女性不应该保护,而是法律是一个整体,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就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抛开婚姻法本身,孤立地看司法解释,草率地得出这一结论是不可取的。纵观婚姻法,对于妇女的保护,已经有多种制度予以实现。例如,对于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离婚的特殊规定,离婚后一方对经济困难一方的扶养义务,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因一方过错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结合现实男强女弱的一般情况,妇女是最大的受益者。可以说,婚姻法本身,对于妇女就是一个最有利的保护。男方可以肆意出轨离婚,女方毫无办法等理由,在法律上根本就无法成立。因为这时女方完全可以以上述法律为依据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直白地说,即使真的满足以上种种条件,女方没有地方住,男方有房子,难道法院会判决女方睡大街?
其次,共同还贷协议不成的情形下,女方的补偿问题。法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补偿。虽然女方分不到房子,但是补偿是由法官个案衡量,并且要照顾女方和子女,在此原则下,女方正当权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不会产生诸如“男方十几万付首付,女方几十万装修,最后却全归男方所有”的问题。
最后,就是对解释规定本身的理解问题。上文说过,解释最本质的态度是否定了不劳而获。也就是说,女方想要通过结婚,离婚时不花一分钱就分男方一半房子的手段没用了。在妇女正当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有何不合理之处?女方“损失”的,是原本就不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何来只保护强者,忽视弱者之论?因此可以说,司法解释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原则、精神。认为该解释是只保护男人,或者保护强者之类的观点,过于片面草率。
(4)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及一些个人感想
此次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基于实际的考虑。父母一方出资购买不动产,只登记其子女的名字,考虑到大多数情况下一般都不会有书面协议,那么认定为只赠与其一方,是合理的。否则,离婚时,都按共同财产分割,势必违背父母当初意愿。比较现实的例子是:父母花了一辈子积蓄,给结婚的儿子买了套房。结果离婚时,女方一分钱没出却分走了一半,如果你是那父母,作何感想?
司法解释出台后,效果如何还需时间来证明。但是,个人对于某些偏激的言论,是持反对态度的。例如,导致离婚率上升,乃至社会动荡等等。仔细思考之后,就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本身适用的情形是很有限的。其次,离婚问题,是有各种复杂原因的,单单一个适用情形有限的解释,能轻易导致离婚?夫妻感情难道就建立在一座房子上?至于说什么社会动荡,更是夸大其词。
(5)新司法解释内涵了一种精神
在客观上,女性把结婚作为一种投资手段的方法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它出台后,丈母娘对房子的需求应该会减少,女性也会更加注意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理性的投资分析成本、收益、风险。很多人有足够的理性,但却忽略了婚姻不是一项投资手段。女性应该更加独立,而不是仅仅依靠婚姻来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这也许就是这个解释所要提倡的,又或者说是我强加于它的东西。
解释对于婚姻观,择偶观,也会有一定的冲击。比如,“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奋斗,一起买房”等观点,更容易被人接受了。男人“潜力股”也更加受到重视。当然,厉害的丈母娘,应该在考虑如何让男方房产证上写上自己女儿的名字了······
(6)结论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规定总体来说比较合理,并不存在不公现象。特别是对于结婚=房子的价值观,是一个很好的打击。但是,夫妻财产可以协议分割的情况下,其适用范围有限,这个解释的宣示意义远大于实践意义(这是舍友张博超的观点,我也大致同意)。但至少在目前物质欲过度膨胀的社会中,最高法发出了一种声音:女性当自强!
PS:时间有限,未及深思,只是对于目前状况简要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以及试图运用所
学澄清一些误解。阅者一观,如有帮助,是我之幸。如不屑,请一笑置之。如果喷,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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