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 [2008-12-01]发展非营利组织——社区公共服务的中间道路发展非营利组织——社区公共服务的中间道路版权/作者:(张捷岩) 我国的很多所谓社区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社区物业公共服务职能的不足是社区徒有其名的主要原因。而发展非营利组织不啻为加强社区公共服务性的新思路。 中国城市住宅区建设引入社区概念的时间并不长,由于短期内市场经济引力的作用,使目前的社区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家属院式”管理方式和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商业模式之间,结果造成社区本有的公共服务性不足甚至丧失,而其商业的盈利又不足以支撑社区的建设资金投入,从而使社区建设处于两难选择。 社区的公共服务是以服务形式体现的社区内的公益物品,也是以社区为单位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广义包含社区福利服务。社区建设在实质上是一个社区成员参与和共享的社区发展过程,其发展的要素不仅有社区成员(居民与驻区单位)、各类组织(分布在社区内外)、社区公共设施、公共项目等物质性因素,还有包括社区投入体制、社区运行机制、社区管理体系、社区公共意识和社区认同意识等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因素。而能将这些要素整合起来,通过共同行为增强社区凝聚力的社区工作,就是社区公共服务。 因此,社区公共服务政策应是以解决社区公共服务问题,增加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改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发展,增进社区福利为目的,经由立法与行政为手段,促进社区各阶层均衡发展的一条途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实践经验的不足,现在的社区建设普遍陷入了两种误区。 低效率的行政化 迄今为止,我国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的运营与管理,由于主要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级政府投资建立的,而且几乎都是由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选派人员或者由街道民政科负责的,有关部门利用服务设施尤其是房产将某些行政机构挪入,使其不能不具有政府机构的行政功能。 尽管社区服务中心也聘用人员,形成了一个操作班子和一定的规章制度,若说这也算是一种依托设施的实体组织,却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化的管理思路、规划和方法,以及一个组织所必需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所以顶多只能算是隶属街道的一个行政事业小组。虽然他们也可能注册成为事业法人阅读(2013) 回复(4) 查看全文>>
小李子